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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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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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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處分之種類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不付審理或移送檢察官偵查之裁定等二類處置者外,對少年會以裁定諭知下列4種保護處分︰

  1.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保護處分之執行

  1. 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2. 少年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經限期通知仍未報到,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受執行少年住居所查訪,或報請少年法庭法官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有協尋之必要者,並應報請協尋之。

  3. 少年在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4.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6個月者,應執行至6個月。

  5. 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6個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6.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對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 發布日期:110-02-03
  • 更新日期:110-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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