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有關民事、刑事訴訟審判權之行使,以地方法院為第一級、高等法院為第二級、最高法院為第三級法院。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採「三級三審」制,惟如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則例外採「三級二審」制。本院介於最高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為第二級法院,採合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