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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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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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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行政事務之運作,本院直接受司法院之監督,並監督所屬各分院(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分院)與各地方法院(臺北、士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橋頭、屏東、臺東、花蓮、宜蘭、基隆、澎湖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司法行政業務。惟司法行政之監督,在謀求司法制度之健全、業務績效之提升、工作條件之充實與裁判品質之提高,並不影響於審判權之獨立原則,彼此恪守分際,相得益彰,以宏揚司法之功能而奠定法治之永固基礎。


行政監督系統表

  • 發布日期:109-11-03
  • 更新日期:110-02-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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