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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專用傳真及電子信箱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106.09.30修正)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序號 | 法院名稱 | 傳真 | 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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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03)8225562 | |
22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039)330-272 | |
23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02)2466-1513 | |
24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06)926-69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