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民事訴訟文書專用傳真及電子信箱

字型大小: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106.09.30修正)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序號 法院名稱 傳真 電子信箱
2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03)8225562

hldemail@judicial.gov.tw

22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039)330-272

ildemail@judicial.gov.tw

23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02)2466-1513

kldemail@judicial.gov.tw

24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06)926-6971

phdemail@judicial.gov.tw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