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利益衝突迴避
▍法規
▍迴避義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為避免引發民眾之質疑或不信任而迴避不參與其事。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至第9條規定,迴避義務分為3類:
- 公職人員自行迴避
- 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
- 機關團體職權令迴避
▍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制於107年12月13日施行,其中依第14條之規定,原則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間為「補助或交易行為」,但於下列6種情形則例外允許得為補助或交易行為 :
-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或第105條規定辦理採購(如:公開招標之採購)。
- 依法令經公平競爭以公告辦理採購、標租等(向國有財產署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
-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申請、對於關係人依法令以公開公平方式或禁止反不利公益之補助(如:公職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生育補助)。
-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如:中油董事長購買該公司之油品)。
- 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公益用途之交易(如:公營事業機構為公益承租國有土地)。
- 一定金額以下支補助及交易(每筆1萬元以下,且每年度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總計不超過10萬元)。
上述例外情形中,第1~3種情形另有「事前揭露、事後公開身分關係」之規定: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於補助或交易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為配合上揭修正,法務部設計「事前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範本,提供參考運用。
▍表格下載
事前揭露表(範本)
事前揭露表(ODT檔)
事前揭露表(PDF檔)
事後公開表(範本)
事後公開表(ODT檔)
事後公開表(PDF檔)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 本院目前無此類案件。
- 發布日期:109-11-06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