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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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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_私立大學與專任教師間,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可否適用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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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二、法律問題:

私立大學與其不兼任行政職之專任教師間,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等事件,是否適用勞動事件法?


三、討論意見:

甲說:否定說。
私立之各級學校之教師,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即無勞動事件法之適用。
乙說:肯定說。

勞動事件法所稱勞動事件,包括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並不限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動關係,此觀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私立大學與所聘任之專任教師間之契約關係為私法契約關係,而關於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等事項,悉依教師法規定,固無直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餘地,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但書規定:「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可知除依法須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外,教師與私立學校間之聘任爭議,可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予以解決。換言之,私立學校與教師間因聘任契約所生請求給付薪資之爭議,如請求給付薪資,因係私法契約所生爭議,並非依法須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屬可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解決之紛爭,是此類關係雖非勞動基準法所定性之勞動契約關係,但其關係近似於勞資關係,復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可認其法之定性可歸屬為其他勞動關係,即應認屬前開所指因其他勞動關係所生之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而有勞動事件法適用。

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但書規定:「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其立法理由為「鑑於部分教師勞資爭議事項,現行法制係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故並非所有教師勞資爭議事項均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附此敘明。

初步研討結果:多數採乙說。


四、審查意見:

採乙說。


五、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六、相關法條:
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



七、參考資料:
資料1(甲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判決要旨:

又原告等23人均為被告○○高中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87年12月31日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即無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資料2(乙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0號小額判決、110年度勞訴字第95號判決要旨:

按勞動事件法所稱勞動事件,包括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並不限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動關係,此觀之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私立大學與所聘任之專任教師間之契約關係為私法契約關係,而關於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等事項,悉依教師法規定,固無直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餘地,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但書規定:「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可知除依法須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外,教師與私立學校間之聘任爭議,可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予以解決。換言之,私立學校與教師間因聘任契約所生請求給付薪資之爭議,如請求給付薪資,因係私法契約所生爭議,並非依法須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屬可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解決之紛爭,是此類關係雖非勞動基準法所定性之勞動契約關係,但其關係近似於勞資關係,復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可認其法之定性可歸屬為其他勞動關係。故而,本件請求被告給付薪資之爭議事件,即應認為屬前開所指因其他勞動關係所生之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而有勞動事件法適用。

資料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一字第0056818號:

本會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私立各級學校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所稱職員,係指受學校僱用之非勞務性工作者。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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