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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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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_因未釋明假扣押原因,經法院廢棄原假扣押裁定駁回假扣押聲請確定,應否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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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二、法律問題:

甲向管轄法院聲請對乙所有財產進行假扣押獲准(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後,持系爭假扣押裁定扣押乙設於丙銀行之活期存款帳戶100萬元,經乙提出異議,由受理提出異議之法院以甲未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自不能以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廢棄系爭假扣押裁定,並駁回甲之假扣押聲請,甲不服因而提起抗告,再經抗告法院本於同一理由駁回甲之抗告確定,乙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訟,主張系爭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求為甲賠償因系爭假扣押裁定執行期間,乙無法隨時動用丙銀行之活期存款帳戶100萬元之損害,是否有理由?


三、討論意見:

甲說:否定說。

(一)按,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對於假扣押裁定抗告,經抗告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形,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假扣押裁定法院准許假扣押之聲請,經受理提出異議法院裁定廢棄並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再經抗告法院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確定,觀其廢棄理由係認聲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釋明假扣押原因,尚非因假扣押裁定自始不當而撤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號判決意旨參照)。債權人是否盡釋明之責,乃法院於作假扣押裁定時本於職權所為之判斷,尚難遽認假扣押裁定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24號裁定、100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系爭假扣押裁定無非以甲未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自不能以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既經抗告法院再次確認,足見法院間就假扣押之原因判斷結果有異,與自始不當遭撤銷情形不同,揆諸前揭說明,乙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100萬元。

乙說:肯定說。

(一)按,所謂假扣押因自始不當而撤銷,專指假扣押裁定在抗告程序中經抗告法院、再抗告法院或為裁定之原法院依命假扣押時之客觀存在之情事,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予撤銷使其失效者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653號判例意旨參照)。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債務人賠償請求權之成立,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假扣押裁定法院准許假扣押之聲請,嗣經受理異議法院廢棄並駁回上開假扣押之聲請,再經抗告法院、再抗告法院先後裁定駁回抗告、再抗告確定,即與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之要件並無不合(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民訴律第663條理由謂假扣押之決定,因抗告而撤銷,或因逾起訴期限而撤銷之時,債權人不問故意或過失之有無,債務人因假扣押或其停止,抑或撤銷假扣押提存擔保所受之損害,應有賠償之責任,以防濫用假扣押之弊。此本條之所以設也〔24年2月1日民事訴訟法第527條(即現行法第531條)之立法理由參照〕。

(三)查,系爭駁回假扣押裁定無非以甲未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自不能以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既經抗告法院再次確認,足見依甲聲請假扣押時之客觀情形,系爭假扣押裁定本不應為,依前揭說明,屬系爭假扣押裁定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且系爭假扣押裁定執行查扣期間,乙確實受有無法隨時動用設於丙銀行帳戶內100萬元之存款,乙之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四、審查意見:

多數採甲說,補充理由如下:(甲說12票,乙說7票)

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於民國92年修正前之規定,只要債權人願供擔保即可命為假扣押,故不問債權人故意、過失,均應賠償。而現行法是否已有釋明,法院要審查,既然法院認為已經釋明而准假扣押,嗣後上級法院認為未釋明而廢棄,駁回假扣押之聲請,是法院認知問題。債權人既然提出資料由法院審查,法院審查錯誤,不應由債權人負責。


五、研討結果:

(一)經提案機關同意,法律問題第7行以下文字修正如下:

「……抗告確定,倘乙受有損害,乙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訟,主張系爭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求為甲賠償乙因系爭假扣押裁定執行期間所受之損害,是否有理由?」

(二)乙說理由(三)倒數第3行以下「乙確實受有無法隨時動用設於丙銀行帳戶內100萬元之存款,乙之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修正為「乙確實受有損害,乙之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多數採修正後之乙說(實到77人,採甲說21票,採修正後之乙說42票)。


六、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31條。


七、參考資料:

資料1(甲說)

(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號判決要旨:

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對於假扣押裁定抗告,經抗告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形,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被上訴人因系爭事故,對上訴人聲請假扣押,經臺南地院准為系爭假扣押裁定後,雖經該院104年度執事聲字第96號裁定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聲請,再經原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82號裁定駁回被上訴人之抗告確定,然觀其廢棄理由,係認被上訴人提出之證據,未能釋明假扣押原因,尚非因系爭假扣押裁定自始不當而撤銷,且上訴人未舉證被上訴人有何故意不法侵害其權利之情形,則其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反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因假扣押所受損害4萬6,210元本息,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24號裁定要旨:

被上訴人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對上訴人〔上訴人趙○慧為訴外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法定代理人,上訴人林○棋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財產為假扣押,經該院作成假扣押裁定,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固經原審法院廢棄假扣押裁定,駁回被上訴人假扣押之聲請確定。然其廢棄理由係認被上訴人未能釋明其對上訴人聲請假扣押之原因,所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仍不符假扣押之要件,被上訴人是否盡釋明之責?乃法院於假扣押當時本於職權所為之判斷,尚難認系爭假扣押裁定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又被上訴人係基於趙○慧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公司有違反合約書之情事,主張趙○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保全將來債權之順利實現而聲請假扣押,亦不能認定被上訴人係過失不法侵害趙○慧之權利。從而,林○棋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本息,趙○慧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60萬元本息,均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裁定要旨:

被上訴人○○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執以對上訴人執行假扣押之系爭假扣押裁定,係因該公司未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所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仍不符假扣押之要件,而遭原審法院予以廢棄(並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確定。而○○公司是否盡釋明之責?乃法院於假扣押當時本於職權所為之判斷,尚難認系爭假扣押裁定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與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所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之情形,即屬有間。又○○公司係因上訴人違反協議,阻撓合建工程之進行,始以受有損害及為保全該債權將來實現為由,聲請對上訴人為假扣押,難認係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證明○○公司聲請假扣押裁定及執行假扣押行為,有何故意或過失,仍難令○○公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是以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請求○○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上訴人陳○○,連帶賠償其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70萬4,215元,及非財產上之損害20萬元(合計190萬4,215元)之本息,均屬不應准許等論斷,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判決要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係指假扣押裁定後,債務人提起抗告,經假扣押裁定法院或抗告法院認為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事,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若債權人執以對債務人執行假扣押之假扣押裁定,係因債權人未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所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仍不符假扣押之要件,而遭抗告法院予以廢棄確定,因債權人是否盡釋明之責,乃法院於假扣押當時本於職權所為之判斷,尚難認為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形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與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不同,債務人自不得依該條規定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2(乙說)

(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653號判例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1條之規定,假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處分而受之損害。所謂假處分因自始不當而撤銷,專指假處分裁定在抗告程序中,經抗告法院、再抗告法院或為裁定之原法院依命假處分時客觀存在之情事,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予撤銷使其失效者而言。

(二)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要旨:

關於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2項及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同法第531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債務人賠償請求權之成立,即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要旨:

按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因自始不當而撤銷,專指假扣押裁定在抗告程序中經抗告法院、再抗告法院或為裁定之原法院依命假扣押時之客觀存在之情事,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予撤銷使其失效者而言(本院69年台上字第3653號判例參照)。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債務人賠償請求權之成立,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本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參照)。不論假扣押債權人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是否有理由,對其上開賠償責任不生影響。查被上訴人為保全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對上訴人分別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並據以聲請執行,而上開假扣押裁定嗣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號、102年度執事聲字第44號裁定撤銷,駁回被上訴人假扣押之聲請,再經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裁定駁回被上訴人之異議、抗告、再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可按(見一審卷三第86至122頁)。依上說明,即與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之要件並無不合。

  • 發布日期:111-04-15
  • 更新日期:111-04-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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