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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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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_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有非因財產權之請求,是否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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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二、法律問題:

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若該附帶民事訴訟有非因財產權之請求(如主張名譽遭不法侵害,請求命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則該事件究應行簡易訴訟程序?抑或應行通常訴訟程序?


三、討論意見:

甲說:應行簡易訴訟程序。

110年1月22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規定,因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而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並未如同條第1項規定僅限於「財產權之訴訟」。故凡於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後,不論為財產權之訴訟或(併有)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乙說:應行通常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同條第2項亦規定,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且屬該項各款之訴訟均適用簡易程序。故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2項既係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標準與類型,則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雖未明文以「財產權之訴訟」為限,仍應與同條第1項為同一解釋,僅適用「財產權之訴訟」。再者,只有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始有金額或價額之可言。是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謂「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係不論標的金額或價額為若干之意,並不包括無金額或價額之非財產權訴訟。故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若該附帶民事訴訟有非因財產權之請求,應無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之適用,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初步研討結果:採甲說。


四、審查意見:

多數採甲說,補充理由如下:(甲說15票,乙說4票)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是以訴訟類型區分,第12款「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並未排除非財產權之請求。所謂「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包括有標的金額或價額者不問其金額或價額多寡,也包括根本沒有標的金額或價額者。況財產權之請求及非財產權之請求,亦不宜分開辦理,從立法本旨,應採甲說。


五、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六、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七、參考資料:

無。

  • 發布日期:111-04-14
  • 更新日期:111-04-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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