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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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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_請求履行離婚協議訴訟,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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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二、法律問題:

甲、乙夫妻協議離婚,並約定甲於辦妥離婚登記後,應將登記在其名下A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嗣兩造經辦畢離婚登記,甲拒不依協議約定移轉上開房地所有權,乙對甲請求履行協議移轉A房地所有權,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三、討論意見:

甲說: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題旨所示,原告主張依離婚協議約定之請求,係基於一般債之契約法律關係,不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各類家事事件,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乙說:適用家事訴訟程序。

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定有明文。夫妻經以離婚協議約定移轉一方名下財產權與他方,係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之請求,權利人本於離婚協議約定請求他方履行給付義務,自屬丙類家事訴訟事件,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審理。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四、審查意見:

採乙說。


五、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六、相關法條: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


七、參考資料:

資料1(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65號判決(經上訴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3號(經上訴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均適用家事事件法審理終結。

資料2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要旨:

再抗告人依兩造間離婚協議書請求保險費及相對人依該協議書反請求履行150萬元債務本息部分,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之家事訴訟事件。

  • 發布日期:110-10-13
  • 更新日期:110-10-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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