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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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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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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人於109年3月24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4樓,拾得現金若干元,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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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4-01
  • 更新日期:109-04-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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