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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等)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3月2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1專一法庭,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09年4月9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一法庭,拾得黑色外套1件。
三、拾得人於109年4月13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六法庭,拾得黑色毛衣背心1件。
四、拾得人於109年4月13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閱卷室,拾得現金若干元。
五、拾得人於109年4月14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拾得現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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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等)jpg
- 發布日期:109-04-16
- 更新日期:109-04-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