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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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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保溫瓶、現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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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4月15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一協商及調解室,拾得白色保溫瓶1只。

二、拾得人於109年4月15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第十三法庭,拾得銀色保溫瓶1只。

三、拾得人於109年4月16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第四法庭,拾得黑色棒球帽1頂。

四、拾得人於109年4月20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西側第二協商及調解室旁男廁,拾得律師袍1件。

五、拾得人於109年4月20日(星期一)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法助辦公室(二)側樓梯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六、拾得人於109年4月23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大門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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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招領拾得物(保溫瓶、現金等)jpg
  • 發布日期:109-04-27
  • 更新日期:109-04-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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