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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保溫瓶、現金等)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4月15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一協商及調解室,拾得白色保溫瓶1只。
二、拾得人於109年4月15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第十三法庭,拾得銀色保溫瓶1只。
三、拾得人於109年4月16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第四法庭,拾得黑色棒球帽1頂。
四、拾得人於109年4月20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西側第二協商及調解室旁男廁,拾得律師袍1件。
五、拾得人於109年4月20日(星期一)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法助辦公室(二)側樓梯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六、拾得人於109年4月23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大門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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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招領拾得物(保溫瓶、現金等)jpg
- 發布日期:109-04-27
- 更新日期:109-04-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