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6月8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十六法庭,拾得藍綠格紋直傘1把。
二、拾得人於109年6月9日(星期二)在司法大廈1樓中木門旁刷卡機下,拾得現金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