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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提袋等)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6月10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三法庭被上訴人席,拾得黑色提袋1只(印有ARMANI ECHANGE字樣)。
二、拾得人於109年6月17日(星期三)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第十九法庭,拾得銀色保溫瓶1只。
三、拾得人於109年6月30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餐廳旁停車場,拾得現金若干元。
四、拾得人於109年7月1日(星期三)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聯合服務中心,拾得透明框眼鏡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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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招領拾得物(提袋等)-01jpg
- 發布日期:109-07-06
- 更新日期:109-07-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