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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眼鏡、現金)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7月2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第十四法庭,拾得黑框眼鏡1只(淺藍色寶島眼鏡盒裝)。
二、拾得人於109年7月3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閱卷室,拾得現金若干元。
三、拾得人於109年7月7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大門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四、拾得人於109年7月7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管制門內,拾得現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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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招領拾得物(眼鏡、現金)jpg
- 發布日期:109-07-13
- 更新日期:109-07-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