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8月11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大門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09年8月11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十五法庭,拾得銀色保溫杯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