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9年7月31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閱卷室,拾得銀色保溫瓶1只。
二、拾得人於109年8月16日(星期日)在司法大廈1樓中木門往刑事庭大廈管制門內門口,拾得現金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