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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保溫瓶、現金等)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1年1月4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報到處,拾得紅色太和工房保溫瓶1只。
二、拾得人於111年1月4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專一法庭旁聽席座位上,拾得藍色棒球帽1頂(繡有橘色Tiger字樣)。
三、拾得人於111年1月7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十法庭,拾得眼鏡1副(黑色鏡框、白色鏡腳)。
四、拾得人於111年1月10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大門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五、拾得人於111年1月10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1電梯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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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招領拾得物(保溫瓶、現金等)jpg
- 發布日期:111-01-13
- 更新日期:111-01-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