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12月24日(星期五)在司法大廈1樓秘書處第四科外走廊工友刷卡機前,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0年12月27日(星期一)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聯合服務中心外沙發椅上,拾得綠色卡通圖案手提布袋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