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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等)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12月16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報到處,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0年12月16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大門口,拾得橘色鞋拔1只。
三、拾得人於110年12月16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第九法庭外,拾得現金若干元。
四、拾得人於110年12月23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X光機旁,拾得鑰匙2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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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12-28
- 更新日期:110-12-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