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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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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眼鏡、手錶、外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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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10月28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二法庭,拾得眼鏡1副(深紅色鏡框、花朵圖案鏡架)。
二、拾得人於110年11月2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第十三法庭,拾得SIGMA黑色手錶、藍色保溫瓶、粉紅色觸控筆、森田藥妝護膚霜各1只。
三、拾得人於110年11月2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1康樂室,拾得米灰色外套1件。
四、拾得人於110年11月4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二協商及調解室,拾得眼鏡2副(分別為紅色、黑色鏡框)、太陽眼鏡1副、鍋寶保溫瓶1只。
五、拾得人於110年11月4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走廊,拾得周○凱木頭印章1枚。

  • 發布日期:110-11-10
  • 更新日期:110-11-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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