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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背包、現金、筆盒)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9月30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2機車停車場,拾得黑色背包1只(內裝有3只水瓶)。
二、拾得人於110年10月4日(星期一)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大門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三、拾得人於110年10月5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報到處桌上,拾得透明筆盒1只。
四、拾得人於110年10月5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餐廳旁停車場,拾得現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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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招領拾得物(背包、現金、筆盒)jpg
- 發布日期:110-10-13
- 更新日期:110-10-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