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9月24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一法庭,拾得綠色四方形尼龍袋1只。 二、拾得人於110年9月30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電梯內,拾得現金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