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3月29日(星期一)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進大門右側,拾得咖啡色皮錶帶手錶1只。
二、拾得人於110年3月31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四法庭,拾得藍底花紋筆袋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