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1月28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0年1月28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七法庭,拾得藍色筆袋1只。
三、拾得人於110年2月1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十七法庭,拾得透橘色水壺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