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4月23日(星期五)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專3法庭,拾得深藍色棒球帽1頂(繡有Mirage字樣)。
二、拾得人於110年4月23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2法庭,拾得黑色棒球帽1頂(繡有GUCCI字樣)。
三、拾得人於110年4月27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中央休息區,拾得灰色摺疊傘1把。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