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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等)
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2年12月4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地下2樓停車場,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2年12月5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15法庭上訴人席抽屜內,拾得淺卡其色棒球帽1頂。
三、拾得人於112年12月7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報到處,拾得透明綠框眼鏡1副。
四、拾得人於112年12月7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4法庭,拾得黑色內著短褲1件。
五、拾得人於112年12月8日(星期五)在司法大廈2樓西側走道,拾得普通悠遊卡1張。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