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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等)
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2年9月18日(星期一)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第22法庭,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2年9月19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報到處,拾得黑框眼鏡1副。
三、拾得人於112年9月19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報到處,拾得方形絲巾(紅底花朵圖案)1條。
四、拾得人於112年9月19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1第6調解室,拾得直傘(米白色)1把。
五、拾得人於112年9月20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志工服務台旁,拾得汽車鑰匙1串。
六、拾得人於112年9月21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5法庭,拾得現金若干元。
七、拾得人於112年9月21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第11法庭,拾得潤唇膏(Dior)1支。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