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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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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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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2年9月08日(星期五)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法官助理辦公室(管制門內),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2年9月12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第18法庭,拾得深咖啡色編織紋皮夾1只。

三、拾得人於112年9月18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2法庭,拾得淺咖啡色手帳日記1本。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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