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2年9月08日(星期五)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法官助理辦公室(管制門內),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2年9月12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第18法庭,拾得深咖啡色編織紋皮夾1只。
三、拾得人於112年9月18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2法庭,拾得淺咖啡色手帳日記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