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2年7月06日(星期四)在司法大廈2樓刑事科第一辦公室前走廊,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2年7月12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11法庭,拾得水壺1只(品牌:LOCK & LOCK)。
三、拾得人於112年7月12日(星期三)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樓梯,拾得現金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