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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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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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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2年7月06日(星期四)在司法大廈2樓刑事科第一辦公室前走廊,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2年7月12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11法庭,拾得水壺1只(品牌:LOCK & LOCK)。

三、拾得人於112年7月12日(星期三)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樓梯,拾得現金若干元。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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