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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等)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2年5月16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八法庭,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2年5月17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十七法庭旁聽席,拾得橘紅色摺疊傘1把(品牌:劉福記)。
三、拾得人於112年5月19日(星期五)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法助辦公室旁男廁,拾得現金若干元。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