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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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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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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2年4月11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司法餐廳門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2年4月12日(星期三)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二法庭前,拾得現金若干元。
三、拾得人於112年4月12日(星期三)在司法大廈3樓川堂警衛門前,拾得現金若干元。
四、拾得人於112年4月13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臺灣高等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門外,拾得現金若干元。
五、拾得人於112年4月14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十六法庭上訴人席,拾得眼鏡盒1只。
六、拾得人於112年4月14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十五法庭被上訴人席地上,拾得現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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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等)pdf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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