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2年1月17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第8法庭,拾得黑色皮革筆袋1只。 二、拾得人於112年1月17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閱卷室,拾得現金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