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等)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 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1年12月13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2法庭旁聽席地上,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1年12月13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1法庭,拾得眼鏡(品牌:Jins)1副。
三、拾得人於111年12月16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大門口,拾得鑰匙1串。
四、拾得人於111年12月19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17法庭,拾得灰色圍巾1條。
五、拾得人於111年12月20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閱卷室,拾得藍色袋子(內有黑色耳機)1只。
檔案下載
- 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等)pdf
- 發布日期:111-12-22
- 更新日期:111-12-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