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1年10月19日(星期三)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專2法庭,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1年10月28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7法庭,拾得律師袍袋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