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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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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眼鏡、戒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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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1年3月16日(星期三)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第16法庭辯護人席,拾得眼鏡1副。

二、拾得人於111年4月12日(星期二)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廁所,拾得戒指1枚。

三、拾得人於111年4月14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拾得黑色愛迪達帽子1頂。

四、拾得人於111年4月15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8法庭被上訴人席中間座椅上,拾得黑色小袋子1只。

五、拾得人於111年4月15日(星期五)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司西215辦公室走廊,拾得現金若干元。

六、拾得人於111年4月15日(星期五)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第10法庭門口,拾得紅色小袋子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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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招領遺失物(眼鏡、戒指等)pdf
  • 發布日期:111-04-21
  • 更新日期:111-04-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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