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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聲字第2227號傅崐萁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新聞稿
109年度聲字第2227號傅崐萁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新聞稿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就受刑人傅崐萁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公告裁定主文,茲簡要說明要點如下:
壹、裁定結果:
傅崐萁犯下列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貳、裁定要點: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因犯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及犯違反證券交易法2罪,各處:②有期徒刑1年4月,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③有期徒刑2年10月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酌:
(一)相關規定: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內部、外部界線,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二)審酌:
1.所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各罪(犯罪時間分別為98年12月間、86年8月至87年12月間、92年10月至93年1月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程度,所犯罪數之整體非難評價之程度。
2.所受之外部界限,為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2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有期徒刑4年以下。
3.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上開①、②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與③合計之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11月,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等一切情形。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周政達、陪席法官曾德水、受命法官程克琳 。
肆、得抗告。
- 發布日期:109-06-24
- 更新日期:109-06-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