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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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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45號新北市校長營養午餐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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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45號新聞稿

新北市校長營養午餐案件

被告柯份等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2號等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於今(25)日宣判,簡要說明如下:

壹、判決結果:

一、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部分,除維持第一審對葉振翼、沈宗毅之部分無罪判決(如附件所載)外,餘均撤銷改判。

二、上開撤銷部分,本院改判如下:

  1. 柯份、劉創任、趙榮景、張世明、葉振翼、張崇仁、吳玉美、蕭道志、黃耀輝、張萬隆均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李慕柔、程小玲、魏富來、蕭豐裕均犯「違背職務行賄罪」。
  2. 柯份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劉創任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趙榮景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褫奪公權2年)、張世明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2年)、葉振翼、張崇仁均處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2年)、吳玉美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蕭道志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2年)、黃耀輝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褫奪公權1年)、張萬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褫奪公權1年)、李慕柔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程小玲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魏富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1年)、蕭豐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至各該被告之罪名、罪數、宣告刑(或部分無罪)、沒收部分,均如附件所載。
  3. 潘教寧、郭慶基、蕭茂生、曾茂山、呂永崇、鄭得興、傅育寧、吳永裕、吳有正均無罪。

【原審判決結果:如附表二五所示】

貳、事實摘要

被告柯份、劉創任、趙榮景、張世明、葉振翼、張崇仁、吳玉美、蕭道志、黃耀輝、張萬隆為新北市國小、國中或高中校長,承辦中央餐廚採購案,於辦理中央餐廚採購案時(各該辦理之年度、時間,如附件所載),雖未認知廠商即被告李慕柔(被告程小玲為其員工)、被告魏富來(被告蕭豐裕為其員工)等人交付金錢係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供餐缺失或使廠商順利得標等,但已認知廠商交付金錢是基於其等為校長之身分,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上使廠商供餐順利或協助得標等,且明知辦理上開採購案為其職務上所應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廠商給付之對價,猶基於不違背職務收賄之犯意,分別收受各該賄款(各該賄款之金額如附件)。

參、理由摘要:

一、李慕柔、程小玲、魏富來、蕭豐裕均坦承犯行;而柯份等10人雖均否認不違背職務收賄犯行,但依據被告等之供述、各該證人之證述及卷附請款單、零用金帳、銀行委託書、通訊監察譯文或訂餐統計表等證據,已足資認定柯份等人之犯行。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葉振翼、沈宗毅經原審判決無罪部分(如附件所載),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僅有行賄者(包括行賄之共同正犯)之單一陳述,尚乏補強證據,無法確信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真實,原審因而諭知此部分無罪,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但並未提出證據,其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1. 原審就柯份、劉創任、葉振翼、吳玉美、蕭道志、李慕柔、程小玲、魏富來、蕭豐裕部分,各有若干認定事實或主文記載之錯誤或矛盾,於法自有未合。
  2. 本案自繫屬原審法院起,迄今已逾8年,對柯份等14人迅速受審之權利有所侵害,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刑,原審未及適用,亦有未合。
  3. 潘教寧、郭慶基、蕭茂生、曾茂山、呂永崇、鄭得興、傅育寧、吳永裕、吳有正被訴部分,均僅有行賄者(或包括行賄之共同正犯)之單一陳述,尚乏補強證據,無法確信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真實,原審疏未予審酌,遽論有罪,均有未當。

四、  量刑之說明

  1. 柯份、劉創任、趙榮景、張世明、葉振翼、張崇仁、吳玉美、蕭道志、黃耀輝、張萬隆為新北市國小、國中或高中校長,理應為學校師生表率,竟率爾收取廠商賄款,無視營養午餐品質及衛生將受影響,危及師生健康,且斲損教育工作者之形象及清譽,嗣於本院審理時仍未能正視己非,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法、素行紀錄、所收賄款金額、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前曾否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前揭所示之刑。
  2. 李慕柔、程小玲、魏富來、蕭豐裕為上開採購案之廠商或員工,竟以本件行賄方式,破壞公平競標之制度,有害於公益,更危及師生健康,兼衡其等已能坦承犯行,正視己非,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法、素行紀錄、行賄金額、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衡酌李慕柔、程小玲、蕭豐裕並無前科紀錄,於犯後均能坦承犯行,表達知錯之意,並於檢調偵辦過程中,據實證述而協助查獲相關受賄之校長,足見其等尚能盡力彌補所造成之損害,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所警惕,尚無逕施以刑罰之必要,可先賦予其等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等能有效回歸社會,爰另宣告緩刑,以啟自新。至魏富來雖同具上情,但前已有罪刑執畢紀錄,依法無從併予宣告緩刑。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劉興浪、陪席法官古瑞君、受命法官陳信旗。

肆、本件檢察官均得上訴,被告就有罪部分亦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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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8-25
  • 更新日期:109-08-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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