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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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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上易字第2432號妨害名譽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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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上易字第2432號妨害名譽案件新聞稿

被告楊玉如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今(24)日宣判,說明如下:

壹、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一審判決主文:

   楊玉如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貳、事實摘要:

    楊玉如於民國108年8月6日,在未設定閱讀權限之臉書張貼「新潮流和陳菊在高雄貪污和挪用公款去競選,陳菊在高雄貪污至少500億,趙○寶全部掌握,蔡○文競選經費5億元是陳菊新潮流提供,在每個大學培養組織學生每年花5000萬」、「還有新聞界和名嘴新潮流每年花2億培養自己人,立委競選每個人都得到800萬競選經費,議員每人得300萬經費,都是陳菊貪污所得」、「調虎離山只要讓陳○邁趕快回到高雄為最急要務,不然的話,僅貪污的500億就足夠把新潮流全部抓進牢,這是為何趙○寶失蹤的原因」、「高雄的上千億驚天大案,掌握在韓○瑜手裡,高雄弊案一炸開,陳菊等新潮流就完了,連支助太陽花去立法院鬧事的錢,也是陳菊挪用氣爆案的善款,關鍵人物趙○寶和吳○仁,此兩人一個逃之夭夭,一個有蔡菊做靠山守口如瓶。陳○扁是個人戶貪污,蔡菊邁是集體貪瀆犯罪」等文字,傳述足以毀損陳菊名譽之事,使陳菊名譽及社會評價受到貶抑。

貳、理由摘要:

  • 一、本院依被告之供述,及其臉書截圖、媒體報導列印資料,對照自訴人並無相關案件紀錄等客觀事實,認原審判決以被告在未設定閱覽權限之臉書,張貼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事,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且所指摘內容亦非事實,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
  • 二、被告未為查證,任意傳述毀損自訴人名譽之事,顯具誹謗惡意,不因其自稱為家庭主婦,或在事後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而得以免除責任。被告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吳定亞。

肆、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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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1-24
  • 更新日期:109-11-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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