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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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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自訴司法院長等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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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人石木欽因被告許宗力、呂太郎、沈明倫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自更一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8)日裁定,說明要旨如下:

壹、裁定結果

抗告駁回。

【原裁定主文:自訴駁回。】

貳、理由摘要

  • 一、自訴意旨所指之行政調查報告,除記載內容依據外,併附有相關卷證,未見故意隱匿、刪除有利自訴人證據之情形。其中,關於自訴人直接或間接買賣股票獲利部分,業於該報告時序表揭示製作之來源,包括翁男筆記本、「石○○、吳○○之股票購買紀錄」及自訴人之訪談內容。且怡安公司為上櫃公司,其股票交易是在集中市場撮合交易而成,「石○○、吳○○之股票購買紀錄」經形式上稍事比對、勾稽,即可映證來源,縱有未臻精準致欄位漏列、文字漏寫,亦無礙此部分行政調查報告本旨之認定與判讀。另關於自訴人與翁男通聯及接觸內容部分,亦經載明依據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調閱之通聯紀錄及翁男與自訴人之供述,且翁男在108年7月18日檢察官訊問時,屢屢供承其與自訴人見面,是向自訴人請教法律意見等語,調查報告參酌彼等在翁男相關司法案件審理之際聯繫,將引發司法案件他方當事人對於司法不公的質疑,侵蝕司法公正形象、公信力之基礎,因而記載彼等有不當接觸之可能,亦非無憑。
  • 二、司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20條規定有監督各法院法官之職務,其職務監督包括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司法院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司法院事務;司法院政風處長,除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外,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辦理政風事項。被告等各自本於職務監督權限,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依法定程序對自訴人綜合調查,依憑客觀事證,以違失行為所徵顯的整體人格作總體綜合評價,其合理推論及質疑,並非無因,且無故意捏造、虛構事實之情形,自不該當刑法誣告或公文書不實登載之要件。至於自訴人有無行政調查報告所載不當事實,所涉相關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等,攸關是否作成懲戒處分之裁量判斷,應由自訴人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審理程序中說明、攻防,非本案所得審究。
  • 三、被告等所為,從形式上觀察與刑法誣告、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自難僅憑自訴人之指訴,逕認被告等有自訴意旨所指犯罪嫌疑。原審裁定駁回自訴,並無不合,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張惠立、陪席法官鄭昱仁、受命法官劉兆菊。

肆、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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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9.08.石木欽自訴司法院長等人案件新聞稿odt
  • 109.09.08.石木欽自訴司法院長等人案件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10-09-08
  • 更新日期:110-09-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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