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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就檢察官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3號受判決人諸慶恩再審案件提起抗告新聞稿之回應
臺灣高等法院就檢察官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3號
受判決人諸慶恩再審案件提起抗告新聞稿之回應
- 一、檢察官聲稱: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係為彰顯「誤判零容忍」之堅持與救濟。本院深感認同,惟仍應遵循法律相關規定。
- 二、本院裁定駁回檢察官再審聲請,已詳予敘明理由。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不能改變法律明文規定,亦即無法影響裁定結果。
- 三、本院裁定並無違誤,檢察官指為誤判,提起抗告,本院尊重其立場。
- 發布日期:110-05-20
- 更新日期:110-05-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