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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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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聲字第1907號傅崐萁保護管束案件裁定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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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聲字第1907號傅崐萁保護管束案件裁定新聞稿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受刑人傅崐萁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今(13)日裁定,說明如下:

壹、主文

傅崐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貳、理由要旨

受刑人傅崐萁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其中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行完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入監執行。法務部於110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因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林婷立、陪席法官楊皓清、受命法官劉元斐。

肆、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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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5-13
  • 更新日期:110-05-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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