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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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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今日召開自律會決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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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今日召開自律會決議新聞稿

關於鍾文智案加保新臺幣2,000萬元未予延長科技設備監控乙事,本院今日針對辦案程序具有瑕疵部分,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經參酌卷內事證資料,並聽取合議庭成員意見,再進行多方討論後,認本案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松,未宣示裁定或指示書記官依裁定原本製作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且二度增補審理單上裁定原本內容,卻未註記其原因及時間,陳勇松法官尚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均違反職務上義務,並損及司法形象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故依法官法第21條第1項2款、第22條第1項,暨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決議建議院長以本院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另蔡羽玄法官部分,考量其係陪席法官,於參與評議並於審理單簽名後,關於裁定正本製作、送達及卷內事證資料之維護,非由其負責,亦未經手處理,尚難認應予究責,爰決議不付處置。

  • 發布日期:114-03-31
  • 更新日期:114-03-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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