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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RCA求償事件新聞資料
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新聞資料
RCA求償事件
本院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下稱關懷協會)、對造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RCA公司)、Vantiva公司、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 Ltd.(下稱Thomson公司)、被上訴人(即被告)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下稱GE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審理,本院訂民國114年01月15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簡要說明判決要點如下:
壹、主文:
- 原判決關於:㈠駁回關懷協會下列第二至六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㈡命RCA公司、Vantiva公司、Thomson公司給付如附表一「本審廢棄金額」欄所示金額,及RCA公司、Vantiva公司均自民國98年9月10日起、Thomson公司自102年8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假執行宣告部分;㈢命關懷協會供擔保得假執行部分;㈣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 GE公司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選定人如該表「本審判准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00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RCA公司應再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選定人如該表「本審改判增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98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Vantiva公司應再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選定人如該表「本審改判增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98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Thomson公司應再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選定人如該表「本審改判增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0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第二至五項之任一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 上開㈡廢棄部分,關懷協會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關懷協會其餘上訴、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RCA公司、Vantiva公司、Thomson公司其餘上訴均駁回
【主文注釋:
- 關懷協會於原審請求RCA等4公司給付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億1,600萬1,000元本息。
- 原審判命RCA公司、Vantiva公司、Thomson公司(以下合稱RCA等3公司)不真正連帶給付1億6,846萬元本息,駁回關懷協會對GE公司之請求與其餘請求。關懷協會於本院歷審減縮、追加請求金額後,經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
- 本院認定RCA等4公司共應給付關懷協會1億7,070萬元本息,關懷協會及RCA等3公司之上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關懷協會追加之訴為無理由。】
貳、本院判決要旨:
一、關懷協會主張:
- RCA公司自59年間起在桃園、竹北等地設廠生產電子及電器產品,迄至81年關廠止,在產品製作過程所使用之31種化學物質及鉛(下合稱系爭化學物質),已證實極可能提高人體致癌風險,詎RCA公司任廠區員工將系爭化學物質隨意傾洩於地面及地下,導致廠區土壤與地下水遭受污染;復未提供合法防護措施,未於廠房內設置合法之局部排氣裝置及整體換氣裝置;且以遭該等化學物質污染之地下水作為生產線員工飲用水、員工餐廳飲用水、員工宿舍洗澡水、洗衣或其他日常活動之水源,致員工經由皮膚、呼吸、飲食、接觸攝入等暴露途徑,而暴露於高濃度之系爭化學物質,進而罹患如附表二之「病症(更二審)」欄所示疾病(下稱系爭疾病),並使如附表一所示選定人或死亡勞工分別罹癌、罹病或身體權、健康權受侵害而受有損害。RCA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前後任控制公司Vantiva公司、Thomson公司、GE公司亦應負責。關懷協會受如附表一所示選定人選定為當事人,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2項、第19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27條、第227條之1、第487條之1第1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災法)第7條之規定,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類推適用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2項規定,及繼承法律關係,爰請求RCA等4公司應不真正連帶賠償如附表一所示選定人各如附表一「於原審請求RCA等4公司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總計11億1,600萬1,000元)本息,並於本院歷審追加請求RCA等4公司應不真正連帶賠償1億8,200萬元本息。
二、本院審理後,認為:
- (一) RCA公司確實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等保護他人之法律,且關懷協會之選定人或其等家屬在RCA公司桃園廠、竹北廠工作時,吸入、食入、飲用、碰觸系爭化學物質,依RCA公司當時受污染之情形、勞工工作狀況及不當暴露、接觸有機溶劑之程度、劑量,堪信已超越其等依法規應容受之程度與劑量等節。參酌IARC、US EPA等機構依據人類流行病學與動物試驗所得資料做綜合性評估,將致癌物質依其致癌證據的強弱之分類結果,及美國CDC執掌之健康效應報告,RCA公司廠址所使用之系爭化學物質,包含人類致癌物,並會對人體造成疾病或影響。
- (二) 勞工李O妹等122人(含死亡者,其中2人係由繼承人共6人擔任選定人,故此部分選定人共128人)任職於RCA公司期間,暴露於系爭化學物質,致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侵害而罹患疾病。勞工簡OO雲等94人(此部分選定人共94人)無外顯疾病者,任職於RCA公司期間,暴露於系爭化學物質,雖無罹患疾病,但其身體權業已遭毒物侵入而受侵害。
- (三)本院審酌上開勞工任職於RCA公司期間所擔任之工作內容、有無接觸有機溶劑及焊錫廢氣、有無飲用過地下水、住員工宿舍、在公司餐廳用餐、工作期間長短及生活習慣等一切情狀,認關懷協會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及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請求RCA等4公司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暨RCA等4公司中之任一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他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邱琦、陪席法官邱靜琪、受命法官高明德
肆、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4-01-15
- 更新日期:114-01-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