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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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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二輪次第三場次審理程序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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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於今(15)日,在刑事庭大樓專一法庭舉行第二輪次第三場次之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審理程序,並在司法院三樓大禮堂增設延伸法庭現場轉播,及利用YouTube平臺,向本院同仁直播。

  本輪次模擬法庭,邀請原審國民法官為來賓,合議庭的成員為審判長陳德民庭長、陪席蕭世昌法官、受命吳元曜法官;蒞庭檢察官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許鈺茹、王亞樵及陳玉華三位檢察官;辯護人部分由桃園律師公會李宏文、張百欣二位律師擔任。評論員則由司法院邀請本院臺中分院邱鼎文法官、本院邀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金孟華教授擔任。

  模擬案件事實設定為被告持刀殺害配偶,經原審依被告鑑定結果,認無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之適用,但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判決被告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9年2月。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本次模擬主題及今天審理程序調查之重點為,依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關於事實認定,原審判決未違背經驗法則或倫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撤銷。則第二審得否就事實認定撤銷原判決?依同條第2項規定,第二審如撤銷原審判決,原則上應自為判決,惟依但書第5款,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之保障,認為適當時,應發回原審法院。則第二審法院究應自為判決,抑或發回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聲請重新鑑定及量刑輕重之界限等。今日由合議庭三位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依序調查事實、進行辯論,檢、辯雙方亦就各項爭點、量刑事由詳為論述、辯論。合議庭對於國民法官新制嫺熟,並對雙方聲請調查證據、爭辯事項精確掌握,訴訟指揮順暢,使審理程序圓滿完成。

  • 發布日期:111-07-15
  • 更新日期:111-07-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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