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12號RCA污染案損害賠償新聞稿

字型大小:

新聞摘要:

RCA公司桃園、竹北廠使用三氯乙烯等有害化學物質,卻未對勞工說明、提供防護措施,且以受污染水源提供勞工作為飲用、洗澡等用途,致勞工身體健康受有侵害,應賠償1112位選定人(含已死亡勞工之家屬126人、罹患癌症或健保重大傷病之勞工267人、罹患其他疾病之勞工200人、受僱未滿30日或未罹患本院認定疾病之勞工519人)共計16億6740萬元。GE公司(16億5440萬元部分)、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為RCA公司之控制公司,應與RCA公司負不真正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本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12號上訴人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下稱關懷協會)與上訴人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RCA公司)、Technicolor(下稱Technicolor公司)、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 Ltd.(下稱Thomson公司)、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下稱GE公司,下合稱RCA等4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各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 545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上訴,關懷協會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訂民國(下同)111年4月21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說明判決要點如下:

壹、主文:

  • 一、原判決關於㈠命RCA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各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16億6740萬元本息;㈡命GE公司給付超過16億5440萬元本息;㈢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 二、上開廢棄㈠、㈡部分,關懷協會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三、上開廢棄㈢部分,關懷協會就原判決命RCA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應各給付16億6740萬元本息部分,及命GE公司應給付16億5440萬元本息部分,均得假執行。但RCA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如其一以16億6740萬元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或GE公司以16億5440萬元供擔保,就其應給付部分得免為假執行。
  • 四、兩造其餘上訴駁回。

【主文注釋:

  1. 關懷協會於原審請求RCA等4公司連帶給付73億元本息。
  2. 原審判決:⑴RCA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應各給付23億300萬元本息,GE公司應給付22億8500萬元本息,任一公司已為給付,他公司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併諭知兩造提供擔保後得准、免假執行,駁回關懷協會其餘請求。
  3. 關懷協會提起一部上訴,請求:⑴RCA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GE公司各再給付2億3400萬元本息,如任一公司已為給付,他公司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⑵原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再給付部分,請准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並就其中2位選定人部分追加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依繼承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為備位請求。RCA等4公司就原審判決其等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4. 本院認:⑴關懷協會得請求RCA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給付16億6740萬元本息,得請求GE公司給付16億5440萬元本息。⑵關懷協會假執行得免供擔保。故兩造上訴均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另關懷協會追加之訴部分,因本院已認定該2位選定人得請求,追加之訴原屬備位之訴,故不另審酌。】

貳、本院判決要旨:

一、關懷協會主張:

  RCA公司桃園廠及竹北廠於生產製程曾使用三氯乙烯等多種有害化學物質,卻未對員工善盡防護說明及教導義務,復未設置局部排氣及整體換氣等裝置,並以遭化學物質污染之地下水作為勞工飲用、洗澡之水源,致 RCA 公司勞工任職期間長期暴露於高濃度之有害化學物質,身體健康遭受侵害。RCA公司代表人執行公司職務,確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致本判決附表一所示A組勞工死亡,其等家屬即選定人受有精神上痛苦,本判決附表一所示B1、B2、C組勞工即選定人(A、B1、B2、C組選定人合計1,119人,如以勞工計算則合計1,071人)亦受有精神上痛苦,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等規定,賠償全體選定人精神慰撫金。RCA公司之前後任控制公司即GE公司、Thomson公司、Technicolor公司均知悉前揭污染情事,不僅未為任何告知或改善,竟辦理 RCA公司減資,出售公司廠房及土地、將RCA公司資金匯出國外,致RCA公司受害勞工求償無著,顯屬惡意脫產,均應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與 RCA公司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本件選定人選定關懷協會起訴,爰請求RCA公司、Thomson公司、Technicolor公司各應給付25億3700萬元本息,GE公司給付25億1900萬元本息,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論述)。

二、本院審理後,認為:

  • (一)RCA公司在桃園廠、竹北廠使用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未對勞工進行防護說明、教導及提供防護措施,且以受污染水源作為員工飲用、洗澡等用途,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關懷協會已提出國際癌症機構等文獻,證明暴露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與癌症或其他疾病(如紅斑性狼瘡等)間之一般因果關係,而一般暴露於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至罹患疾病需有一定之暴露期間、暴露劑量等,但這些資料均由RCA公司保有,其並未提出,且RCA公司桃園廠、竹北廠場址地下水、土壤存在遠高於整治標準之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本院參酌類似地下水污染之美國樂瓊營法案以暴露30日作為標準,認關懷協會主張本件勞工受僱30日以上且罹患本院認定之疾病者,應與暴露在化學物質間有因果關係。受僱30日以下之勞工及未罹患本院認定疾病之勞工,身體有不受不法侵害之身體自主權,及其等對於罹病之恐懼、憂慮已超過個人主觀之想像或感受,而係一般人客觀上正常的合理懷疑或心理反應,健康權亦有受損等語,亦可採信。故RCA公司應對A組選定人126人(死亡勞工計80人之家屬,關懷協會主張之死亡勞工為85人,但其中5人非因本院認定之疾病死亡)、B1組選定人267人(罹患本院認定之疾病屬癌症或健保重大傷病)、B2組選定人200人(罹患其他本院認定之疾病)、C組選定人519人(受僱未滿30日或未罹患本院認定之疾病)負損害賠償之責。GE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為RCA公司之控制公司,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法理(即避免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地位,侵害他人權益,卻不用對公司之行為負責,有違公平正義,故排除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使股東就公司之債務負責),應與RCA公司負不真正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 (二)本件選定人同意總額裁判(即法院得不分別認定RCA等4公司應給付各選定人之數額,而僅就RCA等4公司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為裁判),並已就分配方法為決議,本院認關懷協會請求總額裁判為有理由。茲審酌勞工受僱期間之長短、被害情節輕重及另案RCA勞工獲賠確定之金額多寡等一切情形,認慰撫金以A組選定人126人共2億160萬元、B1組選定人267人共8億5440萬元、B2組選定人200人共3億元、C組選定人519人共3億1140萬元,合計16億6740萬元為適當(因B1組、B2組、C組選定人共有10位受僱時,GE公司已非RCA公司控制公司,故GE公司應給付之金額為16億5440萬元本息)。
  • (三)關懷協會請求免供擔保為假執行,符合勞動事件法第44條規定,應予准許。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李慈惠、陪席法官謝永昌、受命法官趙雪瑛。

肆、兩造均得上訴。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111-04-21
  • 更新日期:111-04-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