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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
▍壹、法規
▍貳、財產申報審核作業流程
申報義務人應依本法所定各申報種類之期限內,向受理機關(構)辦理申報,該機關(構)受理申報案件後,即辦理形式審查,再依比例進行實質審查。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類型分為6類:
- 就(到)職申報
- 定期申報
- 核定申報
- 代理申報
-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 指定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得開放民眾申請查閱,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且查閱目的正當,填具查閱申請書,經各該機關政風機構通知,於指定期間及場所進行查閱。
▍參、申請查閱注意事項
年滿20歲且查閱目的正當之中華民國國民,依法得申請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申請人應填具查閱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經各該機關(構)通知指定之期間及場所後,親自到場查閱。
- 申請查閱人資格:
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為限。 - 查閱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2)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3)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 查閱資料應遵守事項: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 (構) 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其應遵守事項如下:
(1)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2)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3)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4)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 申請查閱之限制:
(1)申請書應經申請人簽名具結。
(2)有關申報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通訊及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門牌號碼或汽車牌照等資料,依規定應遮蓋之,不得提供閱覽。
(3)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 (構)指定之查閱時間、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
(4)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5)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
▍肆、申請書下載
- 發布日期:109-11-06
- 更新日期:110-02-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