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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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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證訴訟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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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協助法院發現事實之真相,作證為國民應盡之義務。
  2. 證人到場作證後,依法有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之權利。
  3.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4. 證人到場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罰鍰。
  5. 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於法庭為虛偽陳述者,依法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09-11-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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