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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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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訴訟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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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費用徵收標準 

裁判、程序費用徵收標準調整:(自109年9月1日起)

  1. 因定期給付涉訟之勞動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最多以5年之收入總額計算。
  2.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之訴或上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2/3。
  3. 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
  4. 工會提起團體訴訟,其請求金額超過100萬元之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若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提起不作為訴訟,則免徵裁判費。

▍訴訟救助

  1. 勞工如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聲請訴訟救助時,即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救助,法院得准予訴訟救助。
  2.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的話,除所提起之訴有顯無勝訴之望的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第三人協助

勞工欲於訴訟期日偕同由工會、財團法人指派之人為輔佐人,不需先經法院或審判長的事前許可,但輔佐人如於程序進行中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其繼續擔任輔佐人。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2-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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