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民事事件訴訟須知

字型大小:
  1. 民事訴訟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通常訴訟事件,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二審,最高法院管轄第三審。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
  2. 第二審為嚴格限制續審制,即就第一審判決所為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是否正當,均得加以審理,惟當事人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以防止當事人故意在第一審隱藏其攻擊防禦方法。
  3.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如不服第二審判決,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之財產權訴訟或非財產權訴訟,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應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各款規定之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外,其餘之上訴應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民事訴訟法第469之1條)。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09-11-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
回頁首